延江股份(300658):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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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3日 22:22:0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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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延江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需要,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设备制造和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等内容,同时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等要求,拟对《公司章程》如下条款进行修订: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塑料制品制造;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
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塑料制品
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
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设备制造;设备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
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
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
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
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
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
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 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
制,以及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
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
有)等。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可
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股东分红预期。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五)利润分配应履
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
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制定、讨论及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独立
董事应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部监事意见、
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
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五)利润分配应
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制定、讨论
及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社会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部监
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 |
事会、股东大会参考。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
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
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公司董
事会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
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
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
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
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 3年未进
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 | 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
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参考。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公告。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可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
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
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公
司董事会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
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
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
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
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
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 |
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
股份。 | 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
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
司。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下
一步为增强股东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等;公司最近 3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
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24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