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健康(300247):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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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3日 22:41:2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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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融捷健康: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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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 2023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仲飞先生、蒋基路女士、黄华敏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李仲飞先生、蒋基路女士、黄华敏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蒋基路女士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李仲飞先生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1日,黄华敏先生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
细解释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独立董事:蒋基路
2024年4月22日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
细解释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独立董事:黄华敏
2024年4月22日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
细解释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独立董事:李仲飞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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