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邦股份(603238):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23:26:45 中财网
原标题:诺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文化;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在上一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除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投资者说明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咨询专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

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s://www.nbond.cn/并通过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可以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及时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三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视具体情况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面对面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面对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三条 为避免面对面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面对面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面对面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负责在事前组织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时间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一下素质和技(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标、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尽量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非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证券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办法,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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