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添燃气(831010):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4-027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年 4月 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 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 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 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内部审计部的管理工作。公司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若干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 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第九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内部审计部可临时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 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 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的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 对策略; (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 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对象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预算和决算等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 同、协议等,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 重要文件,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记录及公 告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相关的会 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其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经同意做出 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其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 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 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部有 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事务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 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每年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且 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公开事务、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 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时,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 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经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 计项目。针对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方案,并确定内部审计小组成员, 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内部审计部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 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 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 书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 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 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 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三十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小组应该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 计对象交换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 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 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 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 审计档案管理,审计档案保存期为 10 年。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编制年度审计工作总 结,向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公司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 理措施: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账表、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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