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楠科技(837006):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05:10:42 中财网
原标题:晟楠科技: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年 4月 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战略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五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并由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写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或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立项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调整意见;
(三)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之后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填写书面记名的表决票,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前提下,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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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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