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钻具(836942):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05:11:02 中财网
原标题:恒立钻具: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4-031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2 年 10
 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 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1,400万股,于2022年12月 8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恒立工程 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武汉恒立工程 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Wuhan HL Engineering Tool Co., Ltd
无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的全 部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存管机构”)集 中登记存管。若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票 的数据存在争议,应当以登记存管机构 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九条 股东名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存管机构”)集中登记存管。若 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数据存在争 议,应当以登记存管机构证券簿记系统 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上市后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第二十五条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 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登记存管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 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册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册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给予书面答 复。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连续180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薄、会 计凭证的,适用该款规定。 ……
第四十五条 ……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八十七条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七条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 和清算;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公 司可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战略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 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 战略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独立董事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或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或者领取薪酬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或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无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负有下列职 责: (一)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负有下列职 责: (一)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等因 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 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 行分配。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 配利润,且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条件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 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应 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且需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 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与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式。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制 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 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 配利润,且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条件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 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 众信箱、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 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且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应当 对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表明确意见, 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 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公 司在北交所上市后有关信息披露的具 体事宜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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