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达(002686):会计政策变更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4-010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 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或 “本解释”)。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7号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7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解释第 17号明确了企业关于流动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列示与披 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 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 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 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 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 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 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 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 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 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 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三)根据新旧衔接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 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进行,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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