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30008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号置地广场 A座 34-35楼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第 00848号 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史山山律师、郭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4年 4月 23日召开的荃银高科 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荃银高科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荃银高科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 4月 2日,荃银高科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4年 4月 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 2024年 4月 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年 4月 23日下午 14:30在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98号公司 319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应敏杰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1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 4月 17日)合计持有股份329,665,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 4月 17日)合计持有股份 3,435,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 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6、《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7、《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1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2-6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7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8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2月 29日、 2024 年 3月 23日、 2024 年 4月 3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等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 2023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述职报告全文请查阅公司于 2024年 3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案 1为关联议案,需逐项表决。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贾桂兰女士、王玉林先生对子议案 1.01至 1.07回避表决,张琴女士对子议案 1.08回避表决,谢庆军先生、朱全贵先生对子议案 1.09回避表决,同时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荃银高科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年 4月 23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史山山 郭 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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