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300390):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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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4日 02:56: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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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天华新能: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苏州天华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要求,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 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苏州天华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龚菊明先生、黄学贤先生的 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龚菊明先生、黄学贤先生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苏州天华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23日
苏州天华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龚菊明,于 2019年 12月起任职苏州天华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年 1月 1日-2023年 12月 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
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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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查,本人在 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龚菊明
2024年 4月 23日
苏州天华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黄学贤,于 2022年 12月起任职苏州天华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年 1月 1日-2023年 12月 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
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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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查,本人在 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黄学贤
2024年 4月 2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