熵基科技(301330):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04:55:54 中财网
原标题:熵基科技: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制度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衍生产品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产品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境内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产品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产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的年度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时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不具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外汇衍生产品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证券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负责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中心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款预测;
(三)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方案,并提交财务总监审核、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衍生产品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中心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八)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董事长;
(十)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在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产品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当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跟踪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当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信息。

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每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公司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二十七条 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5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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