嵘泰股份(60513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标题:嵘泰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O2024BJ(法)字第 0110-1-1号 致: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嵘泰股份”)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委托审计机构对发行人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就发行人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释义 ...................................................................................................................................................... 4 正文 ......................................................................................................................................................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6 六、 发起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 1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5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7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0 十八、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运用 ............................................................................................... 2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8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28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8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28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于 2023年 8月 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 12月 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3年 8月 28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 12月 18日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议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授权和批准情况未发生变化,上述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提交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发行后上市尚需上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嵘泰有限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的营业期限尚未届满,且未出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登记状态显示为存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作了审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发起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珠海润诚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夏诚亮、朱迎晖夫妇及其子朱华夏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股本变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变更前的嵘泰有限依法设立,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注册资本已由股东足额缴纳;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主要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嵘泰压铸通过香港润成向莱昂嵘泰增加投资 4,970万美元。为此,江苏省商务局于 2024年 1月 5日向嵘泰压铸核发变更后的《境外企业投资证书》(编号: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400027号),变更后的投资总额为 15,720万美元。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根据发行人《2023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较高,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主要生产经营资产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已取得境内有权部门的审批、备案和登记,相关手续合法合规。 3.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4.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河北力准新设一家全资子公司外,无其他新增的关联方。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河北力准新设的全资子公司为浙江力准,浙江力准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之“(一)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之“2. 浙江力准”。 (二)重大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金额发生变动的情况更新如下: 1.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间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了确认或审议程序;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在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进行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发表了专门意见,确认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五)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减少或避免与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润诚及实际控制人夏诚亮、朱迎晖夫妇及其子朱华夏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变化如下: 1. 莱昂嵘泰 根据《莱昂嵘泰法律意见书》,莱昂嵘泰的资本分配变更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一家控股子公司浙江力准(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河北力准 100%持股),具体如下: 根据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浙江力准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自有不动产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一项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无新增租赁物业。 (四)知识产权 1.商标 经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注册商标。 2.专利 经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已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经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专利使用许可。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已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2023年度审计报告》,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仍然主要是机器设备及运输工具,未发生变化。 (六)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2023年度审计报告》,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合计 614,396,220.83元。 (七)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上述位于中国境内的主要财产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限制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除已说明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及正在建设的工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为其合法拥有,权属清晰,该等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2.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为经营需要,以其部分不动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该等情形为其公司的正常经营安排,除该等抵押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查封、保全、抵押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经营性合同 (1)原料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 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且 2023年度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 2,000万元)的原材料采购框架性协议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 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且 2023年度销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 5,000万元)的重要框架性协议如下:
(1)借款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 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单笔借款额度在 2,000万元以上(含 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单笔开证金额在 2,000万元以上(含 2,000万元)的信用证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如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侵权之债。 2.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12月 31日期间,除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情形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公司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重大法律障碍;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会议决议表决及会议文件的签署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境内税种、税率 根据《2023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下: 珠海嵘泰已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核发的有效期更新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自 2023年 12月 28日起三年; 嵘泰压铸已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核发的有效期更新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自 2023年 11月 6日起三年。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助 根据《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2023年度收到的单项补贴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更新如下:
根据《2023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珠海嵘泰、嵘泰压铸、嵘泰模具、荣幸表面、河北力准、浙江力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或信用报告,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无重大违法违规受到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环境管理方面的认证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香港润成不涉及政府关于环保方面的管制。 根据《莱昂嵘泰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莱昂嵘泰没有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任何行政调查或制裁。 (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标准及安全生产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认证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珠海嵘泰、嵘泰压铸、嵘泰模具、荣幸表面、嵘泰贸易、河北力准的安全生产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或相应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均未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嵘泰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人数合计为 3,203人。 1.根据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23年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遵守有关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且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按时缴纳,亦未因违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公司的境内控股子公司珠海嵘泰、嵘泰压铸、嵘泰模具、荣幸表面、河北力准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机关也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根据该等证明,报告期内,珠海嵘泰、嵘泰压铸、嵘泰模具、荣幸表面、河北力准均未发生因违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都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该中心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按时足额缴纳全部应缴款项,不存在拖欠、少缴、漏缴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或可能受到处罚的情形。公司的境内控股子公司珠海嵘泰、嵘泰压铸、嵘泰模具、荣幸表面、河北力准的住房公积金行政主管机关也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或提供了相应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根据该等证明或信用信息报告,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珠海嵘泰、嵘泰压铸、嵘泰模具、荣幸表面、河北力准均未发生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其他守法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珠海嵘泰、嵘泰压铸、嵘泰模具、嵘泰贸易、河北力准的海关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均未发生因违反海关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珠海嵘泰、嵘泰压铸、嵘泰模具、荣幸表面、嵘泰贸易、河北力准的土地管理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或相应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未发生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重大方面没有发生严重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的情形,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在工商、海关、社保、安全生产、土地、劳动等方面,没有因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募投项目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已于 2024年 4月 2日就募投项目用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苏(2024)江都区不动产权第 0011831号)。 除上述情况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期间,本次募投项目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3468号)、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 编制单位: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2]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是:(1)公司在该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募投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合理配置各项资源,公司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节约了项目建设资金;(2)公司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以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益。 2.2022年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3468号)、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 编制单位: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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