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游科技(30046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06:42:54 中财网
原标题:迅游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已有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应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 相关媒体;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编制年报、中报、季报等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公司被投诉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能独立解决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解决,董事会办公室无法解决的则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分支机构被投诉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不得将矛盾上交。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决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投诉所涉相关负责人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 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如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答复原因。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理。
对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事项;
(二)未按程序办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等情况;
(三)将本应由公司解决的投诉上交,未尽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四)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及处理不当行为导致矛盾激化的,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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