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300299):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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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4日 08:06: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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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富春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
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年 4月 23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二)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
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年度盈
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
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
(五)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以及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
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披露程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二)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
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年度盈利
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序应进行有效监督。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
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
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
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
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
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
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
(五)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
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以及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
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披露程序应
进行有效监督。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
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
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
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
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资金需求的原
则,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
利润分配方案,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三)利润分配机制:在满足前款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
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
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
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资金需求的原则,在
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三)利润分配机制:在满足前款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
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
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现金)分配。
……
(六)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进行现金分
红,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
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
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
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
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包括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
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
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
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七) 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在确定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
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
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可供分配利润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公司未来
三年内进行各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八)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
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现
金)分配。
……
(六)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
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
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
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包括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
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
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
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七) 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在确定以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
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
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可供分配利润按照合并
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
确定),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
案。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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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九)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 任意公积金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八)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九)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十)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
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
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
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
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
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
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
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该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公司章程》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为准。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