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东航物流(60115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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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4日 08:41:2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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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航物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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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7号)核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航物流”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8,755,556股。发行价格 15.7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03,575,118.1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7,717,418.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05,857,700.00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
东航物流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东航物流签订《东方
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
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东航物流业务情况,对东航物流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东航物流相关资料,2023年
度东航物流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 2023年度东航物流及相关当事人在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
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流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
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
目组成员对东航物流的内控管理制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查,东航物流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东航物流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 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况 |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流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
诺进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
航物流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流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流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
要求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流未发生该等情况 |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
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
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
项核查,并出具了 2023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意见 |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
东航物流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
东航物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自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
东航物流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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