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300292):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4-034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 2022年 11月 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 公司将按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执行新会计政策。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财会〔2022〕31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 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因执行解释第 16号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的相关数据追溯调整如下: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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