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600780):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 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运用货币资金或者实物资 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业务性质进行分类,公司对外投资分为有价证券投资、 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一)有价证券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 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二)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类型: 1.公司独立投资新设的企业; 2.公司出资与其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控股、参股、合营公司等; 3.向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增资、减资; 4.收购资产、股权、兼并重组等; 5.其他。 (三)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类型: 1.新建项目投资; 2.扩建项目投资; 3.其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未经公司授权批准,分子公司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 代表公司对外投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三)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 (四)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五)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决策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涉及纳入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对外投资事项,须经公司党委 前置研究讨论后,提交经理办公会审议。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关联交易 决策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 程序,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项目启动后, 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根据公司授权及职责分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分别管理不同性质的对外投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根据公司授权及职责分工,项目承办部门负责投资的立 项、可行性研究、上报、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控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审计评估、风险评 估、法律审核等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资金筹措、出资和 使用管理工作,涉及注册资本变动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验资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及时准确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 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制定发展规划,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每年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对发展规划滚动调整并编制投资滚动调整计划,报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被投资企 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由公司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财务管理部门应参与投资方案的制订及可行性的论证工作,对投资项目的成本、预期现金流量、投资收益、 投资回收期等经济指标进行测算和分析。 可研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投资基本背景;(2) 投资必要性分析;(3)投资可行性分析;(4)投资具体方案;(5)经济效益评价;(6)投资风险评估及防控预案。 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 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四条 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 报告进行独立评估或审查,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或审查报 告。 第十五条 公司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尽职调查,重点对投资项目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审核,编写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对中介机构的资质、经验和团队成员的胜任能力等进行评价。公司指定部门对尽职调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以防范尽职调查中的道德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对外 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等文件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相应权限进行决策。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 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 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协议拟定后,须经过公司相关部门会签,并 经相关负责人和决策审议机构批准后与投资方签订带生效条件的投 资协议。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 第十九条 在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报请国土、环保、行业 及国资等相关单位或部门批准经济行为的,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如按规定投资项目需获得交易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审核的,证券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批和信息披 露。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办理完毕,并对外披露后,如涉及 资本市场融资,证券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融资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投资项目交割手续,进行股份确 认、工商变更及债权确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投资企业的治理架构、财务管理 进行详细了解,根据公司管控模式和财务管控要求,拟定规范治理方案,报相关决策审议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 跟踪管理,收集被投资方财务报告、生产经营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措施。证券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定期对投资项目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各类议案审查实行内部预备会 制度,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之前,对会议议案进行内部审议。重大议定事项需呈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 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 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 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投资成本及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设立后所有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 出资证明、档案原件、权益证书等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项目承办部门应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与相关部门清点核对相关权益证书。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处置需要经过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报请各级国资管理机构审批。相关审批手续完成后,方可与相关单位签订投资处置协议。 证券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在经过相关审批后对投资处置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转让对外投资的价格,应由公司内控管理部门组织相 关部门和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 的转让价格,并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投资处置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 化、市价当期大幅下跌等情形的,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提出投资减值申请,根据投资权限,审批通过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三十三条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 能收回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长期不运作的投资项目,公司必须予以清理,核 销债权、债务,撤销有关担保、抵押,公司应将所有账簿、报表、合同、发票等一切法律文书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对外投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 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外投资决策情况; (四)对外投资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处置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投资项目完成满一个会计年度后,公司指定职能部 门或委托外部机构依据经公司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结果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于无法收回的投资,经董事会决议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 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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