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学(300869):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17:20:55 中财网
原标题:康泰医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69 证券简称:康泰医学 公告编号:2024-019 债券代码:123151 债券简称:康医转债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 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章第六节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章第六节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第六节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第四章第六节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章第一节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第五章第一节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拆、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 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 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 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 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 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 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 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 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 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前,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需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 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
立董事、总经理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立董事、总经理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需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 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1.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如下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方案,该 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 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发表 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 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供便利,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决议。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1.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如下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方案,该 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 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供便利,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决议。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应按照前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程序,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 并在股东大会的提案中说明。 前述公司外部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 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 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 化。 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营业收入或者营 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达到 40%;(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连续两年为负。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 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 合理性和稳定性;(3)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 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 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 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4.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应按照前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程序,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 并在股东大会的提案中说明。 前述公司外部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 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 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 化。 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营业收入或者营 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达到 40%;(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连续两年为负。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 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 合理性和稳定性;(3)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 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 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 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4.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 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 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前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 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1)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的事项;(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事项;(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的事项;(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万元的事项。 5.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不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 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6.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一会计年度 通常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7.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进行利 润分配,应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 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 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 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 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前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 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1)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的事项;(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事项;(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的事项;(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万元的事项。 5.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不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 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6.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一会计年度 通常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7.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进行利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具体的利润分配程序见本条第(三)部分的 规定。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 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拟定股东回报规划 方案。公司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 1.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 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结 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 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 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适时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分红 方案。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 通过。董事会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 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和 未分配的现金利润(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 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明确意见;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经 过半数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方能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有义务为公众投资者参与表决提供便 利,该等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润分配,应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具体的利润分配程序见本条第(三) 部分的规定。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 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拟定股东回报规划 方案。公司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8.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的; (2)当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 高于 70%; (3)当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 情形。 9.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 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若公 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明。 (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 1.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
方能通过。 2.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 会负责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结 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 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 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适时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分红 方案。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 通过。董事会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 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和 未分配的现金利润(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 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有义务为公众投资者参与表决提供便 利,该等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 方能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 会负责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第八章第三节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八章第三节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独立 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且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及其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独立董 事行使前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半数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董事由自然人担任。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三条 董事由自然人担任。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召开完毕之日。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召开完毕之日。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 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拆、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 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 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 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与上述交易相关 的资产质押、抵押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 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 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 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本条前述条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本条 前述条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 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与上述交易相关 的资产质押、抵押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 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 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 审议上述关联交易前,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且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 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本条前述条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本条 前述条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 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四、《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 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 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 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 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 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万元且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条规 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 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1000万元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 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万元且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条规 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 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1000万元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资金的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 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 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资金的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 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 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
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 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等。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 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到账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3、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 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 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 明; 5、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到账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3、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 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 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 明; 5、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 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 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2、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 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 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 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 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3、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 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 性的独立意见;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 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 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2、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 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 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 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 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 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 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万元 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万元 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 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 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 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 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删除

五、《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 关规定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 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确定的担保总额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已按程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除外。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 关规定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 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确定的担保总额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已按程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除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 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 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 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 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
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 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五)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管理; (七)负责审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人员 的资格、条件,并审查行权条件;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 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五)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管理; (七)负责审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人员 的资格、条件,并审查行权条件;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和建议。主要职责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 有权否决提名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并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为独立董事人员的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 有权否决提名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增加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提 交董事会。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 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增加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 配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 供的报告进行评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聘用或者解 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巳得到有效实 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因会计准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 供的报告进行评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聘用或者解 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巳得到有效实 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因会计准
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 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 法律法规,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 人的工作评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 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 法律法规,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 人的工作评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九、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制度的修订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特此公告。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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