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丰股份(605055):迎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帮助 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 状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 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载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 (五)投资者、分析师现场调研; (六)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见面会; (七)路演推介活动或网上路演推介会; (八)媒体采访与报道; (九)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 的载体和活动方式;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 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 原则,切实做好公开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投资者关系共同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事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 责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协助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归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相关信 息。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与 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 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 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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