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300194):章程修正案(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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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4日 18:26: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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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福安药业:章程修正案(2024年4月)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出修订,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制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
应至少包括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利润分配
的形式、时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利润分配方案
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
的审议程序、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决策程序机制等内
容::
(一)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
经营情况及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确定
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
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
是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
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
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
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公
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董
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与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的利润总额。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
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公司在确定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
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
确保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
(三)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
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 (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
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年以现金方式分红
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实
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结合公司生产经 |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
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
(七)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 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
金及现金流等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
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
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
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的
议案需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 |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形成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同时通过电话、传
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上的
表决权通过,或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
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九)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
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
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
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后,提交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
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是否完备,中小股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 |
| 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时在召
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
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
因。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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