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锦盛新材(30084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公司为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除了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可以豁免);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四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至第(三)及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章 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约定事项明确。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保证的期间;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重大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主体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主体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证券事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时,财务部应当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偿债义务。若到期后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偿债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过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修订。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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