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301328):会计政策变更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9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优化成本核算,更加客观、及时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3年12月1日开始使用SAP系统。为了更好适应SAP软件系统运行和提高公司成本管理水平,公司对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变更。 2、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要求,公司决定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变更 本次变更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并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相关成本。 本次变更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SAP系统的核算要求,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其中,对外采购的原料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对产成品及半成品采用“标准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变更后能够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进一步提升公司存货管理水平,更加客观、及时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变更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变更 公司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因此不涉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2、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如下: (1)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基于公司财务信息系统切换以及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SAP系统的核算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进一步提升公司存货管理水平,更加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审议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SAP系统的核算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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