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300617):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20:06:33 中财网
原标题:安靠智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原《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原江苏安靠超高压电缆附件有限 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常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0761509565N。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江苏安靠 超高压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 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常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761509565N。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中低压、高压及超高压电缆附件、 电力器材、电缆分支箱和户内外环网开关柜及相 关智能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运维 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中低压、高压、超高、特高 压电器设备及其配件、部件设计、研发、制造、 测试、销售及系统整体方案实施和技术服务;金 属气体绝缘母线(GIL)及其配件生产、销售、技 术服务;电力工程总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凭许可资质经营);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发 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机械 电气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输 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制造,电线、电缆制造,变压器、整流器 和电感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工器 材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 仪表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专用仪器制 造。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 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 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 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先进电力 电子装置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工 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太阳能 热利用装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 网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力 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 专用材料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设工程勘察, 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 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 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 节能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科技推广和 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江苏安靠超高压电 缆附件有限公司截至 2011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为基础,按 1: 0.6250的比例折股,折 为34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公司股份 全部由发起人以其在江苏安靠超高压电缆附件有 限公司截至 2011年 6月 30日对应的净资产值作 价认购,其余部分进入资本公积金。(删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以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 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对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重大 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 制人、管理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若发现有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 外担保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责任,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当追究法律或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 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合适的 场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 公司还将提供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本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 他合适的场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本公司还将提供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删除)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该书面请求应阐明 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股东应亲自 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 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该书面请求所列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提交给 董事会的完全一致。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 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 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 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该书面请求应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 整的提案。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 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份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份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一个股东委任两位以上股东 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的,需指定一人行使表 决权。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具有表决权; (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回购公司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一)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 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 提名(独立董事除外);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 本公司股份数量;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监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该项提名应以书面方式于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10天送交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区分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 事的不同类别)或者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该类 别内)所有董事或者监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 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该类别内)总表决权向(该 类别内)各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直接 投票制度中存在的分别针对(该类别内)每一董 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 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区分非独立董事和独 立董事的不同类别)或者监事时,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 有的对(该类别内)所有董事或者监事的表 决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该 类别内)总表决权向(该类别内)各董事候 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直接投票制度中存 在的分别针对(该类别内)每一董事候选人 的表决权限制。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细则 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 即就任。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之日立即就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合法监督 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 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所要求的 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及职权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章程以及《江苏 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 具有以下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 行确定(以下所述的交易按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 5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除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 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 准。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 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董 事会具有以下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 确定(以下所述的交易按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 5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 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1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实际情况,另行详细制订《重大投资决策管 理办法》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并报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 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另行详细制订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和《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 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条(五)~(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 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总经理决 定并报董事会备案。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协助总经理负责公 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总

 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协助总 经理工作。(删除)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 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 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 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 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 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方式 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 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 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 利不少于1股。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 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 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 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 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 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 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 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 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 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 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 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 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 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七)公司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八)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 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 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 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 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 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 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 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 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 式审议批准。 (六)公司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 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节 会计事务所的聘任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 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充分听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 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在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常州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该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24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