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000529):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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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4日 22:26:4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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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广弘控股: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
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4-20
广东
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
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修改的相关情况
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总部管理;食用
农产品批发;食用
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
农产品收购;饲料添加剂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餐饮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肥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鲜蛋批发、鲜蛋零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同时,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部分条款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
业总部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
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初
级农产品收购;饲料添加剂销售;
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
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
场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园区管理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
服务;餐饮管理;住房租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农业科
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制冷、空调设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企
业总部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
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初
级农产品收购;饲料添加剂销售;
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
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
智能农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餐
饮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
试验发展;制冷、空调设备销售; |
| 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以上各项以
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 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
代理;企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
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
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
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
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
品)、肥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
鲜蛋批发、鲜蛋零售、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以上各项以市场监督管
理局核定为准)。 |
2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3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即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
4 | 第八十三条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为机构
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监
事候选人提供便利。公司在推选
董事、监事人选前发布“董事、监
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董
事、监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
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
内容。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人数
可多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实际
组成人数。 | 第八十三条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为机构投资
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监事候选
人提供便利。公司提名的董事、监
事人数可多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实际组成人数。 |
5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至十三名董事组成,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
|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
数应至少占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
一。 | 1人,副董事长1人。公司设立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至少占董
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
6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7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除上述情形外,监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8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
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三
重一大”问题, 董事会、总经理
办公会拟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委
进行讨论研究,党委召开会议讨
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
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三重
一大”问题,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拟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委进行
讨论研究,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 |
| 序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进
行决策。 | 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进行决策。 |
9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除上述修订内容以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二、其他事项说明
此次公司修改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
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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