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00:38:38 中财网
原标题:宝莱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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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条款原条款内容修改后 条款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 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第二十 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 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 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一百 零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 考核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 也可以 根据公司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人 数为单数, 且不少于三名, 其中审计 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有 1/2以上的比例, 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第一百 零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 考核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 也可以 根据公司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人 数为单数, 且不少于三名, 其中审计 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有1/2以上的比例, 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 一十三 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中的 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 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 过 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 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 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第一百 一十三 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 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 达到或超过 70%时,任何资产抵押、 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 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 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 制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第一百 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 制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
 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 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 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 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 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 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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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年 4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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