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
条款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第二十
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 第二十
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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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五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
五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一百
零八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
考核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 也可以
根据公司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人
数为单数, 且不少于三名, 其中审计
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有 1/2以上的比例, 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 第一百
零八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
考核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 也可以
根据公司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人
数为单数, 且不少于三名, 其中审计
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有1/2以上的比例, 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
| | |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第一百
一十三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中的
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
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
过 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
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
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 | 第一百
一十三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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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
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
达到或超过 70%时,任何资产抵押、
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
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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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六十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
制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 | 第一百
六十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
制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 |
| 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
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
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
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
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
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
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