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30079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对宇瞳光学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8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3年 8月 11日公开发行 6,000,000.00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每份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600,000,000.00元,债券期限为 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11,249,651.9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8,750,348.07元。该募集资金截至 2023年 8月 17日已全部到账,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年 8月 17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3]22011760245号”《验资报告》。 (二)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23年 8月,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孙公司上饶宇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电”)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用于募投项目的资金转存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孙公司宇瞳光电、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及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 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报告认为,宇瞳光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 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宇瞳光学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主要核查工作 报告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相关资料审阅、沟通访谈等多种形式对宇瞳光学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凭证、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丁 慧 王 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