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工业(00228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01:55:32 中财网
原标题:天润工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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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
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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