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000567):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02:10:36 中财网
原标题:海德股份: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2024年4月2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
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
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工作组的相
关工作可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安排落实。同时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予以
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战略调整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
八条规定的事宜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
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做出决策前,应当审核以下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形成的决策意见;
(三)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
见;
(四)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征求公司
聘请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
决议,将决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
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
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
频、传真等)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工作组及其他有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