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精密(300968):《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02:40:36 中财网
原标题:格林精密:《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的二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五条 公司如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进行专业沟通;内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 30日起算)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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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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