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300107):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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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5日 04:13:5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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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建新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案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24年4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经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551,731,068 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551,731,068元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556,441,803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元人
556,441,803民币。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51,731,068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51,731,068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56,441,803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56,441,803股。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 |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
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五)利润分配的程序
……
董事会拟定涉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并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倾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
题。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
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连
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
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
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审议。
……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2、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
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的现金分红政策: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
(五)利润分配的程序
……
董事会拟定涉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
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
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
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
| 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倾听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的问题。
……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1、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
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
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
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
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
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修订,以最终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为准。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4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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