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300602):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05:28:45 中财网
原标题:飞荣达: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现阶段经营情况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及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条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后,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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