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杰微纤(300819):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14页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708号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杰微纤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聚杰微纤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聚杰微纤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聚杰微纤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聚杰微纤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聚杰微纤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聚杰微纤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30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87.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5.07元,共计募集资金37,479.0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361.35万元(保荐承销费共计人民币2,561.35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人民币2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5,117.7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325.9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2,591.7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坼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西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注2]该账户已于2023年3月30日销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1.本公司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对原材料研发、检测系统升级、面料新结构开发、后加工功能性拓展、染整技术优化、无尘洁净面料应用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研究并实现产业技术升级。因此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2.本公司实施“国内外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系通过意大利米兰境外营销服务办事处更好的服务国外客户,并积极开拓更多的国外中高端超细纤维产品客户;建设上海、深圳两个国内营销服务办事处,为客户提供面料选用、涉及咨询服务,提升国内客户服务能力及市场信息收集、分析能力。因此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1.“超细纤维面料及制成品改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8日决议通过,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因安徽郎溪十字经济开发区相较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农创厂区具有更为优越的管网、热能、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可以大幅提高生产效率,节省生产成本,公司“超细纤维面料及制成品改扩建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和完成时间变更 (1)第一次变更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日决议通过,鉴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农创厂区项目承载能力趋于饱和,根据公司最新战略规划,为给公司研发事业预留更多成长空间,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变更实施地点和项目建设完成时间,具体如下: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2日决议通过,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有部分安装工程未完成,项目处于收尾状态,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变更项目建设完成时间,具体如下: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1日决议通过,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因公司整体战略调整导致研发计划需同步调整,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变更项目建设完成时间,具体如下:
结合当前超细纤维无尘超净制品的行业市场环境,公司超细纤维无尘超净制品产能与市场需求基本匹配,扩大产能紧迫性不强,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第二次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终止“超细纤维无尘超净制品建设项目”,设立更为符合行业最新发展趋势的“超细纤维含浸面料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截至2023年3月30日,公司“超细纤维含浸面料建设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已对该项目进行结项,同时将该项目结余募集资金及其孳息1,263.39万元(含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专户的注销手续。 4.“国内外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变更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内外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原计划在上海、广州两地共购置写字楼1,100平方米;在意大利米兰租赁100平方米办公场所,项目预计完工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截止到2022年6月15日,公司在上海购置营销用写字楼623.21平方米,后因项目实施条件受限,广州和米兰的营销中心项目未能如期推进。鉴于公司部分新产品的应用场景与电子产品、汽车领域相关,结合相关行业多分布在深圳地区这一特点,为了更快捷高效地服务相关产品制造商,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国内外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原定于“广州”实施的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变更到“深圳”实施,项目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将“国内外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最终完工时间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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