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30066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05:48:33 中财网
原标题:鹏鹞环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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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鹏鹞环保”)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项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有关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 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3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20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
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监事会于2023年2月22日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实意见》。

5、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3月10日,则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年3月9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完成 度的达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公司净利润相比于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 2022年增长率(A) 度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第一个解除限售 2023 10% 7% 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 2024 20% 14% 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 2025 30% 21% 期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X) A≥Am X=1 考核年度公司净 利润相比于2022 An≤A<Am X=A/Am 年增长率(A) A<An X=0相较于2022年度,公 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275,138,761.27元, 净利润增长率为 18.23%,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达标。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 度考核年度公司净利润相比于 2022年增长率(A) 
   目标值 (Am)触发值 (An)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202310%7%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202420%14%
 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202530%21%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 
 考核年度公司净 利润相比于2022 年增长率(A)A≥AmX=1 
  An≤A<AmX=A/Am 
  A<AnX=0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系数确定激励对 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A 合格B 不合格 个人绩效系数 100% 80% 7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绩效系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 113名激励对象个人层 面绩效结果均在良好 以上,个人绩效系数均 为100%,满足解除限 售的条件。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A合格B不合格
 个人绩效系数100%80%70%0 
       
(三)本次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3人,可解除限售股数为460.8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79,247.6982万股的0.5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因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出资来源情况不符合规定、实际受益人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公司自查,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存在4名激励对象名下的48万股限制性股票非本人出资,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拟由公司回购注销;此外,另有4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合计1,11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实际受益人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拟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现有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将回购注销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连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但尚待办理回购注销手续的15万股制性股票,公司本次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178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5653094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178万股限制性股票所需向激励对象支付的回购价款共计3,021.93万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解除限售等手续。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回购价格、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发布公司减资公告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与负责人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方晓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黄熙熙



2024年 4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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