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润本股份(60319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05:58:33 中财网 |
|
原标题:
润本股份: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 | 润本股份 |
保荐代表人 | 张晓、刘令 | 上市公司代码 | 603193 |
报告年度 | 2023年度 | 报告日期 | 2024年4月24日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31号)核准,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润本股份”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69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5,479.2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122.8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11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3]510Z0017号)。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
润本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持续督导工作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人已与润本股份签订《保荐协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了解
润本股份经营情况,对润本股份开展持
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3年度,润本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未
发生按有关规定需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
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3年度,润本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在持
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
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润本股
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规范等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润本股份
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督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行为规范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润本股份内
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查,润本股份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
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润本股份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有充分理由确信
润本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人对润本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情形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 2023年度,润本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度,润本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度,经保荐人核查,润本股份不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 2023年度,润本股份不存在前述情况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并
开展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
16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重大异常;(六)上交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2023年度,润本股份不存在需要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17 |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资源的制度 | 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
18 |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 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
19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
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
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20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保荐人将持
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
润本股份自本次发行证券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润本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润本股份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 晓 刘 令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 月24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