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麦科技(688312):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06:39:08 中财网
原标题:燕麦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 标为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利润分配形 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在公司当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 当年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 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利润分配形 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 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利润分配的 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 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利润分配的 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 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利润或扣非净利 润为负值; 3、资产负债率高于70%; 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1,000万 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司当年经 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考 虑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1:在公司 当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公司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 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因现金 流情况恶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应参照本条“(五)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第1:在公司当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公司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 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因现金流 情况恶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应参照本条“(六)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如果公 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 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如果公 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 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
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3:公司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3:公司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 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程序:1、董事会制订年度或中期利 润分配方案;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3、董事会审 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4、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 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 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5、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 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6、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1、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 订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公司董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 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 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4、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 保障股东的利益;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利润分配政 策的变更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利润分配政 策的变更: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的变更或调整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应经董事会审议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 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 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说明;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的变更或调整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应经董事会审议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 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并专项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利润分配的 信息披露机制: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专项说明是 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 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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