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001387):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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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5日 08:26:3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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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雪祺电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87 证券简称:
雪祺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1
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预计合计转增41,028,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6,760,000股增加至177,788,000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因此,公司拟修订《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相关条款。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董事提名方式与程序、独立董事的选举、利润分配政策等部分条款以及《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上述内容的修订已于2024年4月23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一:《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二:《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三:《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四:《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附件一:《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76万元。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78.80万元。 |
第二十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3,676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7,778.80万股,均为普通股。 |
| | 第九十九条
【新增】 | 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本人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
原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 第一百条
【新增】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
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一百一十
七条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董事会亦应召开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
条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召开时,董事会亦应召开临时会议。 |
第一百二十
七条 | 本章程中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
条 | 本章程中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至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
七条 | …… | 第一百五十九
条 |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原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1/2以上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
整政策,并在董事会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 |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等,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有权部门下发
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
调整政策,并在董事会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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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
九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
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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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
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
(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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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第六十六条 |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适用。 | 第六十六条 |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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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第三条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
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
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董事会亦应召开
临时会议。 | 第三条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
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召开时,董事会亦应召开临时会议。 |
第四十五条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适用。 | 第四十五条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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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适用。 |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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