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服务(3009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服务”、“公司”、“发行人”)于2020年 12月 21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对特发服务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 2023年 12月 31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1,883.06万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发行人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特发服务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特发服务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拟将原项目募集资金 3,806.89万元(其中含该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利息、理财收益)用于“四川大金源天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1%股权增资”项目(以下简称为“增资项目”),是公司综合考虑外部市场环境,结合现阶段发展需求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并于 2023年 5月 27日进行公告。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推荐工作以及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上述事项以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磊 周 聪 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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