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300710):会计政策变更
证券代码:300710 证券简称:万隆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3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2年 11月 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财会[2022]31号),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 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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