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总经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山 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结合实际,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履行职责,对《公司章程》 赋予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董事会及董事长对总经理 授权事项、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或决策的工作 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总经理班子成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研究落实董事会决议和工作部署,以及董事提出 意见建议。 第五条 研究讨论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需要总经理决定 的事项。 第六条 研究讨论《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由 总经理决策的事项。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一般 第七条 研究决定总经理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和职能部 门提请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其他内控权限指引中需要总经理研究讨论和决定 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 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 1 名总经理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根据会议议题,指定总 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 党委书记、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班子成员之 外的其他公司领导、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班子成员提出,或 总经理助理、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总经理进行审定。对总经理 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决策前一般应听取 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对其他重要 议题,也需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公司办公室负责提前 将会议时间和议题送达参会人员,会议所需材料(涉密材料除外) 应一并送达。参会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总 经理提出。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当遇到 紧急事项且参会人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时,也可以采用视频会 议、电话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 究决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中由党委会、董事长专题会 议或董事会会议决策的内容,由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将建议方案 或意见报党委会、董事长专题会议或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中,其他参会成员对会议决策如 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 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以及总经理办公会其他参会 人员凡涉及与本人、直系亲属、特定利益关系人有关的事项, 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回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 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以《总经理办公会纪要》形 式发布。 第四章 会议组织与文件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会务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有关部 门(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进 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等,形成建议方案,报公司分管 领导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记 录应包括参会人员及其发表的意见,议案审定结果;起草《总 经理办公会纪要》,并由公司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 定签发。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以及会议文件材料等,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及时归档并保存。会议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报告、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将董事会决议、董事长专题会决议 和工作部署执行情况、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情况、董事会对总经 理授权事项的行使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董事会及董 事长的要求不定期汇报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由总经理班子成员按 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过程中对 决策内容不得作原则性变更和调整。公司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六条 如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或者需要调整的,决策事 项执行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并提出调 整决策的具体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和论证,经公 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办公会重新履行决 策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建立董事会的子企业、合资企业根据本制 度规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总经理 办公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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