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300598):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11:27:03 中财网
原标题:诚迈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98 证券简称:诚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商业流程和软件外包服务 及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 算机系统集成;汽车电子产品、通讯 产品的研发、销售;影音软件的开 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商业流程和软件外包服务 及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 算机系统集成;汽车电子产品、通讯 产品的研发、销售;影音软件的开 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涉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 章规定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未 达到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由董事会作出决策。但是,下 列事项由董事长作出批准: (一)公司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300万元的公益捐赠,资产核销、 报废或处置,租入或租出资产事项; (二)接受他人无偿提供的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或获得债务减免;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采购或者 销售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关联交 易,单项交易金额低于 50万元,连续 12月内累计金额低于 200万元的。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证券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达到下列标 准的关联交易: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在董事 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如果 某项交易符合以上标准,但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该交易仍应由 股东大会批准决定。 (四)除上述需要经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外,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审核批准公司其他交易事项。 若该交易事项虽在董事长决策权限范 围内,但董事长认为该交易事项涉及公 司重大利益的或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长应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参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 条 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拟定当年 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拟定当年 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有权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其他条文顺序根据前述修改作相应调整。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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