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655,041元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958,378元人民币。 |
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655,041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958,378
股,均为普通股。 |
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买卖
本公司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买卖本公司股
份。 |
4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
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
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
东身份的合法有效性。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性。 |
5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
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 |
|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
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
日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
少间隔二个交易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不多于 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6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并披露。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
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
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
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 |
| 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
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
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
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
供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
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
法权益。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
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
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
意见代为表决。 | 予以配合。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
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
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
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
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7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的
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8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
与审议事项有利害或关联关系的
股东,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与审议事项有利害或关联关系的股东,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 果。 | |
9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0 | 第一百条 董事和由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 | 第一百条 董事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
11 | 第一百〇二条 当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
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票
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
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
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
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
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
东本次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
轮选举应当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
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
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
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
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 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
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
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果 |
| 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 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
(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
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果股
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时,
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
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表
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无效。
(三) 董事当选
1、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
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
规定的董事成员三分之二时,则缺
额应当在下次股东大会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且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
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当对
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
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
结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2、差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
一以上时,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小于
应当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
为当选;
(2)若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
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
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
者当选;
(3)若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
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 | 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时,不必平
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之和只能等于或
者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
无效。
(三) 董事当选
1、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
选;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
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成员
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应当在下次股东大会填
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由
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
之二时,则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
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2、差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且该等人
数等于或小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
人即为当选;
(2)若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
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
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
(3)若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
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5)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
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召开。 |
|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
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
选举;
(5)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
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下
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
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召开。 | |
12 | 第一百〇七条 下列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一)、(二)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提供财务资助。 | 第一百〇七条 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一百〇九条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
13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
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
十四条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合法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
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
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
14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本 |
| 人达成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关联交易,公司独
立董事应对其程序及公允性明确
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 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关
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15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在一年内
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或超
过前述规定额度的,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批准。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
16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
一款第(一)、(二)项情形及独
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
除其职务;出现第一款其他情形
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
投票结果无效。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
经公司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一)、(二)项情形及独立董事在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
现第一款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 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
作。 | |
17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
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
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
为投票,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
度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
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
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
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由委托人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
18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
报告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
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
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会应当在
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
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一)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本章程第
一百二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余
任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新董事填补因董
事辞职产生的空缺,确保董事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
职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
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
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董事会应当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另
有规定的除外。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
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其辞职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
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董事离职后,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
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其他义务的 |
| 内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离职后,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
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19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20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
独立性;
(三) 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
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
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见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六)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21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
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
| 主要社会关系;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
(四)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
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
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人员。
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
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
22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
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声明。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声明。 |
23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接受
提名后,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作出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
股东。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接受提名后,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
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
24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
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披露相关公告。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
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25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遵守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护。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
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运作情
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
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26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及应经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
| |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
提出辞职。 |
27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
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
议题内容,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
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
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
说明。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
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
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28 | 第一百五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
有一般董事的职权,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取得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 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独立
董事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论证不
充分,提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 | 第一百五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三)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 予以采纳;
(七)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八)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九)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章程赋予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
事行使前款其余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
29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
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六)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
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
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
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
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
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
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
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
30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
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或论证不明确的,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对于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包括但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五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依法为独立董事提供保
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 |
| 不限于,提供文件、资料、办公场
所、交通和通信便利及出入生产经
营场的便利条件。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
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
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
行使职权。
(五)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聘
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31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
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32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
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
33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总计任职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34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除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
| 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
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但本制度第一百二
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
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
以不再履行职务。 | |
35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一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
36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积
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
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
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系的问题。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积极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
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中小投资者
见面活动,及时答复中小投资者关系的问
题。 |
37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
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
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应明确所设立的各专门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并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薪酬与考核、提名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
人士。
董事会应明确所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并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38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 |
39 |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到公司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
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 |
40 | 第二百四十五条 ……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
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
决策机制: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的 20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
布提示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
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意
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
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应做好
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
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
部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董
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
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2、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
决策机制:
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
利润分配的意见,充分听取外部监
事的意见,在全部外部监事对利润
分配方案同意的基础上,需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
和决策机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公司董事会指派一名董事向
股东大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
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
公司证券事务部整理的投资者意
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 | 第二百四十六条 ……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 20
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开
征询社会中小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
与。证券事务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
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2、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
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
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
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充
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在全部外部监事对
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的基础上,需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董事会指派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制定
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
以及公司证券事务部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利 |
| 上表决通过。 | 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41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
股票股利之和。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42 | 第二百四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并需获得全部独立董
事的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
充分听取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
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
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
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
统予以支持。 | 第二百四十九条
……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
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可能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部监事
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时,应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予以支持。 |
43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经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 |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经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 |
| 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未
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在股东大
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44 |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