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电能(300982):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 “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日期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特此公告。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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