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001301):会计政策变更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14:07:17 中财网
原标题:尚太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本次公司执行新颁布的会计政策,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会计政策已经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会计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执行解释 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此项政策变更对变更当期财务数据无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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