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001301):中伦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14:07:18 中财网
原标题:尚太科技:中伦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激励计划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

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

2.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中国境外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财务数据或内容的引述,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数据、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3年 8月 29日,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包括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2.2024年 4月 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3.2024年 4月 2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4年 4月 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及公司提供的原激励对象离职证明文件,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4,500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34,5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132%。

2.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除《激励计划(草案)》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经查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6.75元/股,自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6.7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李 鑫


经办律师:
原小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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