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300384):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22:31:55 中财网
原标题:三联虹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 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职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组成,且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召集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评议
(一)审计委员会以决议的形式将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名单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之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征询管理层意见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建议报告。

(二)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束并获董事会通过后的三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召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管理层对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评议。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规定。除此之外,审计委员会还应在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展开之前,至少安排一次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磋商,以确认并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年中财务报告需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视同并遵循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程序及规范;非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交由审计委员会审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外部专项审计
(一)外部专项审计报告除由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出具外,也包括非经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其他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与年度、年中财务报告审计同步进行的专项审计视同并遵循年度、年中财务报告审计的程序及规范。

计委员会审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
(一)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管理层负责,但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变动与更换有最终的决定权。

(二)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新年度工作计划。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调阅内部审计机构面向管理层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而无须征得管理层的同意。若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直接责成管理层对相关审计事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审计委员会。

(四)除此之外,若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直接指令内部审计机构就相关问题实施内部审计而无须征得管理层同意。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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