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600288):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23:48:07 中财网
原标题: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2024-021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或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发布股东大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 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 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 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议。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 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 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 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根 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 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 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 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根 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2、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股利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分红。 2、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股利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公司当年资产负 债率高于 70%;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 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 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并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以及下 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等。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网站及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的担保。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网站及媒体上公 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网站及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网站及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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