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600148):长春一东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23:51:56 中财网
原标题:长春一东:长春一东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
使决策权。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主要以会议即董事
会集体研究决策的方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董事、经营管理层及各业务部门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议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董事长不能主持会议,
可委托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如副董事长不能主持会议,可委
托一名董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
人员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通知传送给参会人员。会议通
知应载明的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是遇到有紧
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在
董事会召开三日前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
或借助其他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应向全体董事提供
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
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
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
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证券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六)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
理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并
按照有关规定和意见,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修改本公司章程,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向股东大会提请解
聘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及相关事项;
(十三)建立、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公司重大会
(十四)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司子公司的
重组方案;
(十五)审议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暨 ESG(环境 社会
及治理)报告;
(十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
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需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发出
前十日通知涉及提案内容的相关单位、人员,由以上单位、
人员负责准备具体上会材料。上会材料需经董事会秘书进行
初步审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提示相关单位、人员应上会内容并协助准备议案。

第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监事、非董事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分
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但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当
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
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
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以书面形式形成,董事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议题的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记名投票或采取
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按照会议议程对所有议题进行审
议后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议题无论是否表决通过,董事会均
应形成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
决议,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须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准确的在指定报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种议题,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与
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得通过的处理:提案未获通过的,
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暂缓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
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题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
经理组织具体事项的贯彻和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传送报告材料。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
第三十三条 每次董事会正式审议议题前,由董事长、
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
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七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决议
等情况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及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五条 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
(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理人)、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必
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得进行修改,如因
记录错误需要更改的,由发表该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
现时进行更正并签名。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记录、保存或指定
专人记录和保存,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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