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600148):长春一东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 使决策权。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主要以会议即董事 会集体研究决策的方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董事、经营管理层及各业务部门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议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董事长不能主持会议, 可委托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如副董事长不能主持会议,可委 托一名董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 人员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通知传送给参会人员。会议通 知应载明的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是遇到有紧 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在 董事会召开三日前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 或借助其他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应向全体董事提供 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 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 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 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证券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六)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 理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并 按照有关规定和意见,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修改本公司章程,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向股东大会提请解 聘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及相关事项; (十三)建立、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公司重大会 (十四)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司子公司的 重组方案; (十五)审议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暨 ESG(环境 社会 及治理)报告; (十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 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需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发出 前十日通知涉及提案内容的相关单位、人员,由以上单位、 人员负责准备具体上会材料。上会材料需经董事会秘书进行 初步审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提示相关单位、人员应上会内容并协助准备议案。 第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监事、非董事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分 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但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当 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 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 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以书面形式形成,董事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议题的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记名投票或采取 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按照会议议程对所有议题进行审 议后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议题无论是否表决通过,董事会均 应形成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 决议,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须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准确的在指定报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种议题,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与 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得通过的处理:提案未获通过的, 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暂缓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 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题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 经理组织具体事项的贯彻和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传送报告材料。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 第三十三条 每次董事会正式审议议题前,由董事长、 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 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七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决议 等情况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及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五条 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 (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理人)、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必 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得进行修改,如因 记录错误需要更改的,由发表该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 现时进行更正并签名。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记录、保存或指定 专人记录和保存,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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