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松智能(688251):井松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0:19:29 中财网
原标题:井松智能:井松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 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 2024-014

证券代码: 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 2024-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 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3年12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以下简称《1号解释性公告》)重新修订了非经常性损益相关内容。


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 其他相关规定。

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7号 及《1号解释性公告》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 其他相关规定。

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7号 及《1号解释性公告》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1号解释性公告》相关要求,公司决定“非经常性损益”内容自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准则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准则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本公司按照准则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因适用准则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准则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追溯调整了2022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204.93元,相关调整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10,204.93元,其中盈余公积为46.37元、未分配利润为10,158.56元;对少数股东权益无影响。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整了2022年1月1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63.70元,相关调整对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463.70元,其中盈余公积为46.37元、未分配利润为417.33元。

同时,本公司对2022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合并 )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
   
10,689,013.3810,728,941.779,500,906.53
190,162.86190,162.86190,162.86
19,333,240.8119,336,053.7019,333,240.81
178,897,899.07178,935,014.57179,740,059.25
   
5,522,026.345,492,302.886,712,842.94
(2)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解释第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公司按照《1号解释性公告》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得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1,062,101.62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1,062,101.62元。2022年度受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为递延收益摊销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减少1,062,101.62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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