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宝立食品(60317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2:13:46 中财网
原标题:宝立食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上市公司简称宝立食品
保荐代表人蒋杰、李优证券代码603170.SH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08号)核准,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立食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210.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512.7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49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宝立食品本次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22年 7月 15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宝立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宝立食品进行持续督导。现根据宝立食品 2023年度公司经营、治理等情况出具本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
宝立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日至本次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宝立食品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保荐机构已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管理人员 的日常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 状况,对公司 2023年度报告进行 事前审阅,核查了公司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对外担保情 况、关联交易情况等,并于 2023年 12月 19日进行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相关资 料、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核 查确认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 无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重大 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 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违法 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 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规范等保荐代表人核查了本次持续督导 期间内公司履行《公司章程》、董事 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 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 的关注和核查,并审阅了公司的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本次持续督导期 间内,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有 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 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 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需就 公共媒体传闻予以澄清的相关事 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 事项
 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 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其他 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宝立食品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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