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云信(600155):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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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2:22:5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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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创云信: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尹航、范本源 |
联系方式: | 010-63212001 |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35号)的核准,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更名为“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创云信”、“上市公司”、“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1,866,994股,发行价格5.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26,828,565.2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288,699.8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9,539,865.3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1月2日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78号)。上市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担任
华创云信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一创投行对上市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
| 工作计划 | 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
中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
项目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
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
的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
的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督促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
关业务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各项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的内控制度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各项信息披露
制度,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或事后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提交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应当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公
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公司无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
在该等情形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
在该等违规情形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明
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和现场
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
在该等违规情形 |
|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情形 | |
18 | 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
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在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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