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000530):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 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 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 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 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 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 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 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 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 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 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 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 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 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 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 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 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 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 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 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 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 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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